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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关于依法处理扣留车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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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6 13:3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北唐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和《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唐山市国家机关罚没和暂扣财物管理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我支队决定依法对2021年6月30日以前的扣留车辆进行处理。请被扣留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登报之日起3个月内,持扣留凭证、驾驶证、本人身份证、行驶证或购车发票、合格证(如属被盗车辆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报案证明)等有效证件,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各交通执法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我支队将按有关规定依法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联系电话:2539166
特此公告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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