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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7月30日公布施行其中涉及到一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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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0 02:4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北京
《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7月30日公布施行其中涉及到一些行为的处罚措施“铲屎官”们快一起来看
携犬出户不束犬绳(链)或未挂犬牌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不束犬绳(链)或未挂犬牌的,或者遛犬时不避让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多次违反规定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犬只粪便不清理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不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等遗弃物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多次违反规定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饲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额的,或者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第十条规定,饲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量的,或者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依法登记的单位除外)的,没收非法犬只。
无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第十条规定,未登记、无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的,责令五日内补办手续,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办理的,没收犬只。
未年检或未及时申请补发养犬登记证、犬牌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年检的,或者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及时申请补发养犬登记证、犬牌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不按照要求变更、注销手续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不按照要求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的,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冒用养犬登记证、犬牌的,予以收缴,责令五日内补办手续,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办理的,没收犬只。
犬吠扰民不采取有效措施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九项规定,犬吠扰民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予以警告,责令为犬戴嘴套;多次违反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遗弃、虐待犬只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二条第十二项规定,遗弃犬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只处五百元罚款;虐待犬只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犬只养殖、交易、寄养、没有依法备案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犬只养殖、交易、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没有依法备案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驱使犬只伤人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养犬个人或者养犬单位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驱使犬只伤人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涉及动物免疫、检疫等行为,从事犬只养殖、动物诊疗未建立登记档案或者不如实记录信息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等规定,涉及动物免疫、检疫等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予以处罚;从事犬只养殖、动物诊疗未建立登记档案或者不如实记录信息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携犬强行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携犬强行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或者强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不按规定处置死亡犬只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随意丢弃犬尸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随意弃置病死犬只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弃置染疫犬尸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携犬乘坐电梯不采用约束措施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携犬乘坐电梯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多次违反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可以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在住宅小区的公用部位养犬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在公共区域或者公共部位养犬的,或者养犬单位不按照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外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可以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未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即开展营业活动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未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即开展营业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的交易市场外从事犬只交易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在规定的交易市场外从事犬只交易,在城市道路、广场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在其他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对所交易的犬只不进行约束、未向买受人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违反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犬只伤人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饲养的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犬只伤人后,养犬人未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就医的,或者不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将狂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剥皮、出售、食用;乱弃死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市场监督、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照各自的职权范围没收狂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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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0 02:4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西南昌
《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7月30日公布施行其中涉及到一些行-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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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0 02:4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
狗屎真的很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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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0 02: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这个条例征集的时候我还给提了建议了
《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7月30日公布施行其中涉及到一些行-1.png
《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7月30日公布施行其中涉及到一些行-2.png

《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7月30日公布施行其中涉及到一些行-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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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0 02:4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
发几个本次法规的重点
1未被控制的犬只在马路上被撞,责任由养犬人承担
2犬只咬伤他人,公安机关罚养犬人1000-2000,犬只主人未立即将受害者送医或者未垫付全部医疗费,公安机关可以没收犬只并罚款3000-5000
3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都可以就地打死
4没有佩戴狗牌且未牵领的犬只可以视为无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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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0 02:4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依法保护公民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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