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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佘祥林案审判法官正在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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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1 20: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前天上午,记者在京山县获悉:昔日参与佘祥林案审判的京山县法官赵征兵,当年事情没过多久,因伙同他人为京山县一名本应受到严惩的持枪杀人犯伪造一纸“检举立功”材料,东窗事发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正在狱中服刑。

  记者从京山县法院知情人处了解到,赵征兵在被侦查期间曾交代说:“平时在工作中,对自己要求不严,以为吃一点、喝一点、拿一点,能偏的时候偏一点都不算大问题。我没有想到这是典型的徇私枉法。我悔啊,一切都完了……”据该知情人介绍,“赵征兵平时口碑就不甚好,出事也不奇怪,早晚而已。”

  该知情人还告诉记者,2001年7月6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赵征兵案件。2001年10月30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原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赵征兵、法官吕宗慧有期徒刑5年;以介绍贿赂罪判处原京山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胡大东有期徒刑2年;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原京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梁红旗有期徒刑5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原京山县公安局监管科副科长蔡家华有期徒刑2年。

  《江南时报》 (2005年04月14日 第二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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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1 20:4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在经历了5天的停放之后,湖北京山县自杀民警潘余均的遗体于前天火化后下葬,“送葬车队由28辆车组成,一辆警车开道,据称是京山县规格最高的葬礼”。

  此前,潘余均的家人拒绝火化潘的遗体,理由是潘的死因没有搞清楚。留下遗体,如果是为了通过解剖等司法检验过程弄清死因,这个理由或许可以成立。但是,从报道看,潘的家属和当地有关部门似乎没有或要打算做这个工作,潘的家人坚持留下遗体,显然是想借此给有关部门增加压力,督促他们尽快给个“说法”。

  按说,如果不是为了从遗体上直接得到死因,如果潘的家属相信即使没有遗体也仍然可以得到“说法”,那么就没有必要再长期保留遗体。但是,拒绝火化遗体,类似于旧时代民间常见的“抬棺游街”,这种不理性的行动,却容易成为一种有效的示威手段。采用这种行为,正是因为对法律的信心不足,希望利用民间的同情心形成的舆论压力,迫使问题在法律之外得到从速解决。

  潘的家人拒绝火化潘的遗体,尽管是出于增加压力的目的,但这也是他们的自由,不应该得到“强制火化”的命令。潘余均自杀事件一经曝光,已被公众所关注,与留不留遗体关系不大;再说,遗体多停留几天,或许对将来调查潘的死因有帮助,何必急急火化?

  我们理解,当地有关部门这样做是为了“息事宁人”。不仅仅是强令火化,在当天潘余均的葬礼上,还有一些特别的现象:群车送葬,警车开道,治丧委称潘“是为公安工作奋斗的一生,是为人民服务的一生”,潘的骨灰下葬于一处公墓,墓位价值28800元,“是此处最高规格的墓位,费用由京山县公安局支付”。

  我们不知道当地有关部门和潘的家人进行了怎样的谈判,但有关部门这样的举动,还是让人心生疑团:在潘的死因不明、案件结果未知的情况下,对潘的“善后”何须这么匆忙?据佘祥林说,潘余均当初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程度是“中等偏上”,那么,假若———只是假若———有一天,调查结论证明潘余均真的犯有刑讯逼供罪(尽管他在其中并非主犯),当地有关部门已经采取的如上“善后”手段该怎样向公众解释?那些买墓位的公款,又如何向纳税人交代?”为人民服务的一生”是随口而出的吗?

  当然,人既已死,按规定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不再调查此事。潘余均虽然死亡,但对佘祥林冤案的来龙去脉的调查并不能终止,一方面,潘本人在其中到底有没有违法的地方,需要一个说法;此外,是否有别的人搞了刑讯逼供,更需要弄清楚。所以,潘的遗体的火化看起来是“息事宁人”了,其实远未到那一天,有关部门急匆匆火化潘的遗体,反而可能使公众产生“其中是否真有隐情”的合理怀疑。

  由于种种原因,潘的家人或许对法律的信心不足,所以才拒绝火化潘的遗体,但作为当地政府部门,处理案件也没有循着法治的道路,倒是让人感叹和不解的。

  一个公民在和公权力发生联系后非正常死亡,本身就是一个法律事件,解决的途径应该是:透明和依法———不必急着处理潘的遗体,而是实事求是地加快对案件的调查,如果不涉及秘密,甚至可以让潘的家属代表或者其代理律师参与调查,让他们了解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化解他们心中的疑问,增加他们对法律的信心。也许当地有关部门想尽快息事宁人脱离公众的监督,但是想让公众移开目光,惟一的办法就是事件能得到圆满的解决;而圆满解决这个案件,只能依法办事,任何想跨越法律平息事端的想法都可能适得其反,法律之外的任何举动都可能使事件背离解决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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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顶下吧,刚看的,太好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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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也顶下,我最想看恶贯满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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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人都能当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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